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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资讯】越南法律关于处理存放在海关作业区内的港口、仓库商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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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21 10: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检查,口岸仍有数百个集装箱超期商品。商品积压导致装卸人工成本、仓储成本增加,给港口正常运营带来困难。在占用港口空间的同时,装卸、仓储成本较大。曾经有一段时间,很多冷藏集装箱被进口到港口进行长期储存……所以,越南法律关于处理存放在海关作业区内的港口、仓库商品的规定有哪些?
    一,商品存放在海关作业区内的港口、仓库:
    2014年《海关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商品存放在海关作业区内的港口、仓库包括:
    1. 货主宣布遗弃或做出证明放弃行为的商品。
    不承认商品的所有人已遗弃或实施证明遗弃商品有违法迹象的行为;
    2. 进口商品自到达口岸之日起已超过90天但无人前来接收;
    3. 港口、仓库企业在装卸过程中收取的商品;
    4. 进口商品在提单或商品申报之外但无人上门收货。
    二,处理存放商品的规定:
    存放商品的处理按照2014年《海关法》第58条第6款规定执行如下:
    1. 对于存放商品,海关将依法处理。销售存放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费用和港口、仓库企业存费用后,上缴国家预算;
    2.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商品,运输工具的所有者、运输工具的驾驶员或运输工具所有者授权的人负责将这些商品运出越南领土。
    如果无法查明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驾驶员或者运输工具所有人授权人,由海关主持并与港口、仓库企业地方和相关机关协调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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