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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知识】在越南的外国人暂住申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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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21 10: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法》(2014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33条对临时居留申报的规定如下:
    1. 临时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必须通过直接管理和经营住宿设施的人向住宿设施所在的乡、坊、镇或警察局申报其临时居住地。
    住宿机构负责人应要求外国人提供护照或有效的国际旅行文件、与在越南居住有关的文件,以做出临时居留登记,然后才同意允许国外人临时居留。
    如果边防站收到外国人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交的临时居留登记,则边防站有责任立即通知 乡、坊、镇警察局外国人临时居住。
    2. 外国人暂住申报通过电子方式或暂住申报表进行。通过暂住申报表进行申报的,住宿机构的直接管理的人员负责在暂住申报表上记录完整信息,并将其转发给所在地的公、防或镇警察局,应当在外国人到达住宿设施后12小时内,偏远地区则在24小时内完成。
    3. 外国人变更暂住地,或护照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按照《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申报暂住:
    临时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必须通过直接管理和经营住宿设施的人向其所在的乡、坊、镇或警察局申报其临时居住地。
    来源:越南法律书馆网站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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