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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公司解雇到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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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1-13 16: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观点
    根据考勤表劳动者确实存在旷工三天的事实,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劳动合同载明劳动者阅读并理解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故该员工手册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理由。
    基本案情
    深圳某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以黄某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8日连续旷工三天,违反《员工手册》之《员工违纪行为与处罚对照表》第16条之规定,于2018年4月19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签名负责,故对2018年3月考勤表予以采信,确认黄某在2018年3月6日至3月8日期间旷工。此外,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知黄某知晓《员工手册》并同意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奖惩,故公司按照《员工手册》之《附录-Ι员工违纪行为与处罚对照表》第16条关于“连续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两次旷工”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了有黄某签字确认的考勤表,考勤表显示黄某于2018年3月6日至3月8日旷工,黄某否认旷工事实,但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出勤情况,其请求深圳中院调取2018年3月6日至3月8日的指纹打卡记录,因黄某已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旷工的事实,故其该项请求已无必要,不予准许。
    根据考勤表黄某确实存在旷工三天的事实,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劳动合同载明黄某阅读并理解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故该员工手册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理由。
    关于通知工会问题,经深圳中院查询,公司第二届工会委员会已于2017年7月6日到期,无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4月已完成工会换届工作,因此,公司在2018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法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赔偿金,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115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4633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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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3 16: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来源于:曾凡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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