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因工资发放问题引发的争议尤为突出。
深圳市莫某的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该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启示。
案件背景CASE REVIEW
一、案件背景
莫某是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多次未能按时发放工资。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一审过程 在一审过程中,莫某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多次未能按时发放工资。莫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公司并未违反约定,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发放日期,但该约定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因此,公司每月20日或更晚支付工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法院最终支持了莫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莫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LAWS
审理
二审过程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公司提出了两点主要上诉理由:一是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没有拖欠工资;二是二审判决没有结合实际,当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深圳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再审过程 尽管二审法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公司仍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公司重申了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主张,并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法规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引用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案中,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据此支持了莫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本案还涉及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莫某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结束语 CONCLUSION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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